跨区转移户应如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跨区转移户的税务登记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区转移户的税务清结检查问题:
根据武国税发[2002]89号文的规定,跨区税源户转移不再由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清结税款和发票,而由管理税务所作为稽核评税工作的内容,采取“就表清结”的方法清结税款和发票。
三、跨区转移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问题:
根据武国税发[1998]285号文的规定,发生跨区经营、户管转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转出地分县局原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迁入地分县局办理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
四、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保留防伪税控资格的办理:
根据武国税发[2002]25号文件的规定,防伪税控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相应要求税务征纳关系跨税务分局转移,并保留防伪税控资格的,要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手续。首先,转出分局主管管理所填制《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经流转税管理科审批上报市局同意,通知转入分局主管管理所认定登记表,报流转税管理科审批同意。转入分局信息中心依流转税管理科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进行变更发行。转出分局信息中心凭市局返回的《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作转出处理。
跨区转移户的涉税事项办理
来源:湖北财税信息网
作者:爱琴海
时间: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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