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丢失,能否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答:依据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丢失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来源:湖北财税信息网
作者:爱琴海
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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