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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紫蓝雨 时间:2008-04-18 点击: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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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两次进行初审,并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第十四条 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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