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通知》(鄂财库发[2005]17号)的相关规定,规范省直单位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的管理,切实做好省直单位工资发放工作,为即将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好准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的性质属于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一律为:“ⅹⅹ单位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账户的开设、变更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并按照要求参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文件下发后,大部分省直部门和单位据此重新选择了工资统(代)发银行,开设了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但是,部分单位至今未按规定的户名开户或更名,部分单位开户后未按规定向我厅备案,直接影响了省级工资发放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请省直各部门按照《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备案表》的格式(格式附后)汇总所属单位开设的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于6月30日前报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凡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名称一律在开户银行更名后再备案。
请商业银行各分行通知所属分支机构配合省直单位做好账户的更名工作,同时按照《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备案表》的格式汇总本行各分支机构为省级预算单位开设的工资统(代)发银行账户,于6月3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支付结算处与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省财政厅将通过此次备案的工资账户发放省直单位职工2006年8月份工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据此进行银行账户的合规性审核与管理。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组织本部门各单位工资账户备案工作,按时上报备案表,避免因报备不及时而影响工资发放。
特此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