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规定,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会计人
作者:爱琴海
时间:2008-05-23
点击:
0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 栏目列表
-
热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