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贸连锁超市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但不得低于20%。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民族贸易县内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免税优惠。
经营少数民族生活用品有何税收优惠?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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