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产石脑油的工业企业问2008年开始石脑油消费税优惠政策是否取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取消了财税[2006]33号文件中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2)自2008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08年开始石脑油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取消?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25
点击:
0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 栏目列表
-
热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