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技术创新企业2008年准备开发一种新产品,其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优惠政策?形成无形资产和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扣除有何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在税前除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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