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职工要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下班要及时关闭办公室电灯、微机、空调等电器的电源,随手关好水龙头。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在机关院内打水、冲洗车辆。
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住宅楼水电费按规定标准计量收费。
三、在次月10日内抄录水、电表用量,任何住户不得刁难、阻挠抄表人员检查水电表;抄表人员不得隐瞒住户水电表实际用量,一旦发现扣发抄表人员当月50%的工资。
四、局机关在册人员的水电费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在册人员由总务室通知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对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按市场价计收,从出租人工资中扣缴。对出售房屋的,由抄表人负责收取。对连续两个不交水、电费的,将停水、停电。
五、水电维修。凡公用场所水电表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由办公室负责维修;住户房屋内不属公用的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由住户维修或更新,费用自理。
六、严禁乱拉乱接,不得擅改水电线路,不得表外接线接管,更不得偷水偷电,违者在全局通报并加倍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者责任。
七、水电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水电设施,确保安全,保证水电畅通。如因管理、维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八、在实行电改、水改后,本局不再代收水、电费,由住户自行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