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上是否可以同意其它应收款与应收帐款一样提取坏帐准备?税法上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是期末应收帐款借贷方相抵后的余额还是期末应收帐款借方的余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这里所说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税法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的规定与会计制度一致,按照“应收帐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和“预收帐款”明细帐借方余额合计数计提。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 栏目列表
-
热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