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商场出租柜台,只收取商户的柜台租赁费,货物所有权归商户,请问商场是否有义务代收代交增值税 商户的起征点是多少 若货款交商场,商场再和商户结算,增值税又如何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但是,税务机关可以和商场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委托商场代征代扣税款.商户的起征点执行国家新的起征点政策:按照豫政办[2004]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142,我单位是农牧企业,生产鲜牛奶,按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属于免税范围.在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每月须办理减免手续,税官员既要调查,还要审批,环节多有时人又不在需多跑几趟,对我们企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在国税部门实行"纳税服务直通车",能否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供相应书面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纳税人具备减免资格,即可享受减免.税务机关在每年年末对纳税人享受减免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不必在每月纳税申报时,都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143,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所以,您在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应当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144,我厂符合福利企业的条件,具有福利企业资格,主要经营机器设备检修,电器修理业务,当地国税机关根据〈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说我们经营的是应税劳务,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省局制定这样规定的原因及有关法律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145,现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都免征增值税 最新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6月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
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146,我们是许继电气的子公司,我们公司的水电气等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集团公司统一对准电业局和供水公司)然后集团公司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们,这个月税局说不让抵扣了,请问我们能抵扣税款吗 集团公司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们吗
答:如果你单位系独立核算单位且与集团公司共用一部变压器和一块总水表(电力和供水部门只对集团公司进行结算),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你们子公司的水,电,暖实际使用量给你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计提销项税,那么你们取得的此类发票认证相符后可以抵扣税款.
147,4%征收率是在什么时间执行的,是在哪个文件里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22号)文件规定: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原来的6%调减为4%.
148,我是一个县电业局的财务人员,我们按照省电业局的规定,给职工购买了工作服,我们认为购工作服的进项税应该抵扣,但稽查人员不让我们抵扣,请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你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工作服如属劳动保护用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不属劳动保护用品,则不允许抵扣.
149,我是一个体户,新办了一农机零售门市部,税务人员说定税不能享受免税,要免税就必须建帐,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农机零配件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你办的门市部如果能分清应税与免税项目,可以就销售的农机整机部分享受免税的待遇,但是如果不能分清应税与免税项目,税务机关就会对你全部的销售额进行定税.
150,一般纳税人单位去年有一笔发票已开,但未入帐,税务上有什么影响吗
答:如果你是销售货物而未做销售收入的话,您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补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