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轮胎生产企业,本月将自产的汽车轮胎200个,以每个160元出厂价格移送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销售点,销售点又以每个280元(含税)销售给消费者。问怎样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应纳税额=280/(1+17%)*200*3%=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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