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公司为公司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该公司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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