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属于固定资产扩大抵扣范围的工业企业,2007年10月因企业需扩大生产规模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已申报抵扣,2008年1月企业将该设备转为投资,税务机关稽查时要其按视同销售补缴税款,企业会计人员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问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只对货物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的情况,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另外,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净值作为销售额补缴税款。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后转为投资视同销售吗?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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