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当月专用发票用量已完,因临时需要开具发票,于是借用其他企业发票开具,被税务机关查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后被告知取消其购票资格,该纳税人问税务机关处罚是否正确?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受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因此,税务机关处罚是正确的。
哪些情况下会被税务取消其购票资格?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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