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轮胎生产企业,最近接到一批定单生产卡丁车的轮胎,请问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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