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总部在武汉,分支机构分别在黄石,黄岗,申报缴纳消费税款比较麻烦。问能否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应向哪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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