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变化?原按计税工资1600元税前扣除标准是否继续执行?企业年底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券是否属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第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按计税工资1600元税前扣除规定取消。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即凡是相关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而且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与非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券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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