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于2008年整体购买了一家企业,并承担了其全部债权债务。在处理一笔债务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该企业以100万元现金、50万元的货物一次性抵偿200万元的债务。问对这部分减免的债务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攻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总收益等。
因此,该企业减免的债务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的债务要缴纳所得税吗?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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