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纳税人问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有何变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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