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会计人员问新税法实施后食品、日化、家电、通信、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进行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上述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一并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税前扣除。
新税法中广告费应如何列支?
来源:武汉国税局
作者:欣然独笑
时间: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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