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小小见解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不再要求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常常把办公用桌椅、职工用床等低价位的物品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这些物品从使用时间上均超过12个月,现在应列入“固定资产”,对此你可能有些不理解,这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想想钻井时用的钻头,几万元一个,几个月就坏了,你能说是固定资产吗?可见固定资产的价值只是相对的。要转变观念哦,新会计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模具,含税价值都在2000元以上,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就可以不按照固定资产分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能抵扣进项税了,还可以一次性扣除;如果模具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模具就变成固定资产了,还要老老实实提折旧。不管怎么说,作为会计还是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定。
固定资产小见解
来源:本人
作者:英子
时间:200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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