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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串讲讲义

来源: 作者:好心情 时间:2008-05-21 点击:

网校经济法串讲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三)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三)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1、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三)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滥用是指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但并没有好好利用。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除外:
①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③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2、3、5为表现代理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并非所有的纠纷和争议都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仲裁1、仲裁只解决财产纠纷、合同纠纷。2、仲裁最根本的原则是“自愿”,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自由。3、仲裁最根本的特点是“一裁终局”。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1、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可在6个月内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60日内做出决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1)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送达-15日)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送达-(10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和财产。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立登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其它变更都是30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备案。★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1日至6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熟悉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材料。

年度检验费为50元。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会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变更、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的董事,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兼职。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从其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章程需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募集设立(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设立证卷公司承销,并签订协议。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4.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过半数通过或者2/3以上。★
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4.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除外: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重点)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来源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上市交易。8.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自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具备完全行为能力。5、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

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2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书面需载明。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5)合伙人腿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对于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有特殊规定,即:(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八、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购的要求: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批准。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按照规定,外国的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5.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入。★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要求,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重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比例

特殊规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7/10

 

300-1000万美元

1/2

210/420

1000-3000万美元

2/5

500/1250

3000万美元以上

1/3

1200/360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比例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五、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成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各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4)合作企业的解散;(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为了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个人独自企业。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组成:《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